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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湖南农业大学学生学籍处理操作规定

作者:教育学院 来源: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8/12/20 10:30:00
为规范学生学籍处理,明确责任单位和操作流程,根据《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新生学籍建立
第一条  招生计划的确定由招生就业处为主负责,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及学院协助。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招生就业处将新生安排到专业班别。
第三条  新生若不能按期报到、入学,其请假以招生就业处为主负责受理。
第四条  对新生的复查,以招生就业处为主负责。体检及需二级甲等医院复查的由校医院负责组织。确因患病需保留入学资格的,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办理有关手续,开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对复查不合格的,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核。保留入学资格者的重新入学及组织复查由招生就业处负责。
第五条  对教育部招生数据信息的核对由招生就业处负责。
第六条  新生学籍信息的建立由教务处为主负责组织,招生就业处、学院协助。
第七条  新生学籍信息的上传及与教育部招生信息的比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章  注册、学籍确认与延续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院受理学生的报到、注册。一周后,学院按已注册、未注册、暂缓注册、请假四类汇总学生名单,交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后,学院编制未注册(不含暂缓注册)学生名单,并召开院务会议提出学生退学初审意见,交教务处汇总,报学校审核。
第十条  暂缓注册缓期期限(三个月)到期仍不能注册的,由学院召开院务会议提出学生退学初审意见,交教务处汇总,报学校审核。
第三章  学籍异动及处理
第十一条  秋季学期开学,课程补考成绩确定后,由学院负责审核因学业原因导致的学籍异动。学院召开院务会议提出留级、跳级、退学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交教务处汇总,报学校审核。
第十二条  学校要求调整学生专业时,学院进行论证和提出方案,交教务处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填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附表一),并按表格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具体手续,且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相关学院应当另行书面出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先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校内审批表,附表二),逐级审批同意后,再按省级审批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表三)的规定要求及程序办理。转出本校的,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健康诊断书由学生个人负责提供,学生表现鉴定书、学习成绩单由学院负责提供,录检表由教务处负责提供,学校审批同意后的省级报批由教务处负责。转入本校的,对方学校先行同意,我校审核有关材料同意后,由对方学校办理具体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填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按表格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由教务处开具休学证。
第十六条  学生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劝其休学的,以学院为主负责。其后再按一般休学或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一般复查以文字材料为主,教务处为主负责,学院协助。疾患原因的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并提出复查结论。
第十八条  按《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退学条件的,由学院召开院务会议提出初审意见,由教务处或学工部汇总,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一般学籍异动后,由教务处和学院共同核对。
第四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审核
第二十条  毕业审核实行预、正审制。3月份(课程补考后)由教务处组织,学院负责毕业预审。6月份进行正式审核。
第二十一条  毕业审核,由学院召开院务会议,作出XX届毕业审核结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毕业审核结论为院级终审结论,即结(肄)业生是否接受结(肄)业包含在内。
第二十三条  毕(结)业生电子注册,由教务处汇总、核准,并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籍异动结果的微机信息处理、材料审核和归档、上报备案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因上级管理要求变更,本规定未明确的学籍处理工作,区分权限,由教务处、学院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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