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综合实验中心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意识,规范实验操作流程,更好地服务于我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第一条 实行责任到人管理,包括组织学生进行实验室卫生清扫、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填报实验数据等。

第二条 严格按教学安排按时开启实验室,按规定做好实验室的业余开放,除此之外,任何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开启实验室。

第三条 进入要求穿鞋套的实验室时,学生须先穿好鞋套再进入实验室。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做好当班记录,并督促实验指导教师及学生做好当天的运行记录。

第五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值班制度,严禁擅自离岗,有事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发现随意拔插机器部件的学生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损坏机器设备的,由当事人赔偿。

第七条 实验结束后应仔细检查设备、电源、门窗等是否关好,确保关好才能离开实验室。

第八条 严禁携带食品进入实验室,严禁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实验室,严禁吸烟,严禁喧哗。

第九条 认真做好实验室硬件设备财产登记和保管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室硬件设备、零配件等的添置计划以及提出资产报废申请。

第十条 负责管理实验室钥匙,钥匙转交他人须经领导同意;保管保修卡和还原卡、操作系统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操作口令等。

第二章 实验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所有在实验室开展的实验、实践教学活动,均要由其负责人提前向实验室提供实验实习方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必须提前到达实验室,做好学生实验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学生实验、实践教学活动能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教师在使用各项实验设备时,如发现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如遇鼠标、键盘、显示器、主机有问题时,应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汇报,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维护。

第十四条 实验室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定,设备运行时,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

第十五条 每次实验课,要认真填写实验记录(《实验室运行登记册》、《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等,并督促学生填写好学生用机的《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

第十六条 实验课结束后,应协助实验室管理人员检查设备、电源、门窗等是否关好,组织学生整理好电脑桌椅,保持桌面和地面整洁,同时清理好卫生才能离开实验室。

第十七条 负责专业课程软件的维护与更新,确保教学、实验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将实验室设备和软件借出。

第十八条 对随意拔插机器部件的学生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损坏机器设备的,由当事人赔偿。

第十九条 制止学生携带食品进入实验室,严禁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实验室,严禁吸烟,严禁喧哗。

第二十条 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督促学生仔细阅读《学生须知》。

第三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规定时间出入实验室,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拖延实验时间。

第二十二条 衣着得体才能进入实验室。如发现鼠标、键盘、显示器及主机等出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实验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在实验室食用各种食品。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室内公共设备。严禁随意拔插任何计算机部件,对因不听指挥和违反操作流程而导致设备损坏者,要追究责任,并酌情赔偿损失。如遇紧急情况时,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五条 每次实验课,学生必须填写好自己所使用电脑的《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不得乱涂乱画或者撕毁,更不得将此登记本带离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电脑上私设CMOS口令和用户账号口令等。

第二十七条 不得随意删改硬盘内容,不得破坏系统和应用软件,实验室内禁止玩游戏,禁止访问有害和色情的网站和图片。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严禁携带光盘、软盘、∪盘、游戏盘以及相关的软件等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实验结束时,需按正规操作方法,关闭各种设备和电源,并要清理杂物,摆正桌椅,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通过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三十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要加强科学管理,认真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为教师和学生营造良好的教学、实验、实习环境。

第三十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安全保障教学和科研”为原则,实验室全体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时刻牢记“安全”这个弦。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房间的安全工作落实到人,做到每个房间都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觉性。

第三十三条 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因不听指挥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者,要追究责任并酌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设备要专人保管,严格遵守操作规定。设备运行时,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学院消防安全负责人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三十五条 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走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未经保卫及有关部门同意,严禁阻挡安全通道。

第三十六条 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确保在发生火灾意外时,财产不受损失。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固定的位置,周围严禁堆放杂物,便于事故发生时的取用。

第三十七条 电源、电闸下禁止摆放易燃物品和仪器设备,防止电源起火。每日检查实验室的各线路,防止用电超负荷和电线短路,下班时关闭电源和实验室总闸。

第三十八条 及时清点设备总数和机器使用情况,防止设备和各类零配件的丢失。下班关好门、窗、电,防止发生偷盗等事故。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事故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实验和实习场地,必须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认真执行学校和学院有关实验室管理制度,为学生课内外训练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成为提高学生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的阵地,严禁任何人利用计算机观看、传播、拷贝、制作淫秽、反动、迷信等不健康内容。如有违反,一经发现,送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查看进实验室人员的学生证、工作证,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管理人员在未接到学院有关通知前,有权拒绝参观、采访者进入实验室。有权拒绝非上课学生、其他人员进入实验室,以维持学校教学、科研正常秩序。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随时进行巡查、督促实验者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发现违反规章制度者,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以及长时间泡在实验室上网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有责任进行询问、检查、劝阻、制止,对多次劝阻无效的学生,可将其名单送交学院学工办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定期对设备和网络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计算机和网络运行发生故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并做好故障发生时间、处理方法和故障原因的记录。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内的任何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拿出实验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实验设备,须写借条,并写明用途及归还时间,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才能借用,归还时设备应完好无损。对未经实验管理人员和实验指导老师同意,擅自动用、私自拆卸,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者,要追究责任,并酌情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 严禁乱拉乱接电源、使用与实验无关的电器,如有需要必须报上级领导批准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在学生上实验课前5-10分钟到达实验室,做好学生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安排学生有秩序实验;在学生实验结束后,组织督促学生清扫卫生。

第五十条 每次实验课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填写实验运行记录(实验运行登记册、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等)。

第五十一条 每日最后离开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检查是否还有滞留人员;应检查各实验室的门、窗、电是否关好。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仅接受本院教职工、学生,非本校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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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