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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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11 10:2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谨记我校校训“朴诚、奋勉、求实、创新”,在学习、生活中积极践行;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湖南农业大学对学生实施管理,以本规定、《湖南农业大学学籍处理操作规定》、《湖南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湖南农业大学选课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湖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湖南农业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课程考核系列规章,奖贷免及勤工助学系列规章、社团活动管理规章等为主体要求。
第五条 湖南农业大学的发展目标是:稳步发展本科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成人教育;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三农”、服务社会;坚持学研产结合;努力把学校建成农学学科优势明显、生物学科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学科整体水平大幅提升,拥有一批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科技创新群体和国家级创新平台,现代大学制度日臻完善、管理科学规范、校园和谐优美,办学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同类院校先进行列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本、专科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从规定的报到截止日起不得超过7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对新生有关入学要求和规定期限诸事宜在入学须知等中予以规定。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入学时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学校规(约)定的期限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持学生证到所属学院报到、注册。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4天(不可抗力事由除外)。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注册是对学籍的再确认和延续。报到时不能在7天内注册者,符合暂缓注册条件(指申请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或承诺采取其他形式的资助)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缓期期限为三个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从2004级开始实施学分制,2004级以前的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课采用选课制,选课按照《湖南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和《湖南农业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执行。跨校选读课程应经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课程考核管理条例》、《湖南农业大学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成绩管理规定》等执行。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重新选课修读。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节 辅修专业
第十八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选修学校开办的辅修专业,达到辅修专业合格要求的,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其具体规定和要求按《湖南农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 学籍异动
第十九条 学籍异动包括升级、留级、跳级、转专业、转学(转入、转出)、休学与复学、退学(自动退学、劝退)、死亡、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其他学籍转换。
第二十条 学校将课程及其对应学分按基本学制均衡安排至每个学期,每学年对应一个学业年级。每个学业年级有其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及学分组合,体现学业的不同水平,如入学第一学年相应课程及学分组合为学业一年级,基本学制为四年制的,最高学业年级为四年级。
第二十一条 以学业年级为单位,修读该专业学业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获学分在35以上者,准予正常升级;所获学分在25以上至35以下者,应予留级。
学业年级为四年级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结束学籍的仍定为学业四年级。
第二十二条 以学业年级为单位,修读本学业年级和高一学业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获学分在6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校审核,准予跳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入学后发现有身心疾病,经学校确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本科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以上的;
(二) 改变招生层次、类别的;
(三) 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由学生于开学前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院和学校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办理有关具体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未取得学籍、未注册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应经双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办理转学的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5日至20日,7月1日至15日。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可休学。学生涉及学籍处理或恶意逃避学籍处理的,学校可不批准其休学,按应处理结论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学校可劝其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校审批同意,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为便于学生学习,学期中途休学的,复学日期安排在开学初),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除保险赔付外,其他自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和事故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休学期满,学生应持休学证明向学院和教务处申请复学。
2.学校对申请复学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准复学。
3.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材料(肝炎患者须提交连续六个月肝功能化验单),并经学校医院复查。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每学年修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获学分在25学分以下的(学业四年级时,前三个学业年级累计所获学分在150以上的除外);
(二) 累计留级已达两次仍不能正常升级的;
(三) 休学期满,逾期14天不到校申请复学的;因病休学复查未康复且不愿续休的;累计休学年限超过两年,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14天不报到注册的;
(六)注册期内未注册或超过暂缓注册期限仍不符合注册条件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未请假离校连续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 应留级学生超过连续14天未到应留班级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 学校建议休学而不休学,又不能坚持学习的;
(十) 无论何种原因从取得学籍起,学生在籍时间(含休学、转学的包括转学前在籍时间)超过基本学制年限两年仍不能结业的(应征入伍者除外);
(十一) 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二)其他应当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确属无法送交本人的,学校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按《湖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被批准(核准)退学的学生,应自接到批准(核准)的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结束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不自行办理,由所在学院代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死亡、开除学籍的,一般参照退学形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专升本”、“专本沟通”等其它学籍转换及修业按照学校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非结束学籍的学生学籍异动后由学院及时按异动后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认其已获课程成绩和学分及学业年级。学生按所确认的学业年级同类学生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修业年限,从入学时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两年(含休学)。学生可在基本学制到期前一年申请毕业。
第四十四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至规定的修业最长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获学分距专业教育教学计划最低学分要求相差在5学分以下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束学籍。
第四十六条 未至规定的修业最长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结业条件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束学籍。学生也可申请不结业,作留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结业结束学籍的,学校不允许再修业和参加考试,不换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开除学籍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取消学籍的,不发给任何学习、学历等证明、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客观写实地填写、颁发学习、学历、学位等证书。
如发现并经查实学生在籍期间,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符合证书发放条件的,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核实后,学校出具同等效力的相应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长信箱、校(院)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教育,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和谐、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酗酒;不得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禁止在籍学生成立同乡会、同学会等组织。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须按《湖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学生跨校成立各种团体或者面向校外创办刊物,应报学校团委审核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邀请校外团体或个人来校举办各类课外活动需报学校团委批准,如属广告宣传或促销类活动,应同时报学校团委和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及学生社团举办学院内演讲、讲座,由学院学生工作组批准并报学校团委备案;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创办刊物,应报学校团委批准,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学生社团举办除学术活动以外全校性演讲、讲座等活动,事先应将主讲人姓名、主要内容、组织者姓名、主办时间、规模、地点等有关事项报学校党委宣传部,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学生及学生社团使用宣传橱窗应报学校团委审批。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校园内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第六十条 各类告示、通知、广告、标语等,应当张贴或悬挂在学校指定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悬挂标语应当经过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同意。对于宣传、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学校将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在校园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网络设施的,应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安装。
学生个人或社团使用学校的网络、广播、电视等设施,应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规定。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外来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须留宿者,须报学校宿舍管理中心批准,并进行留宿登记。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
严禁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异性。
严禁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
学生出入宿舍(公寓)应自觉遵守学校宿舍(公寓)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
学生宿舍(公寓)内不准私接电源,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六十三条 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入住学校指定的学生宿舍(公寓)。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租借房屋住宿。
因患有特殊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居住集体宿舍(公寓)的学生,需本人书面申请,家长书面担保,经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租借房屋住宿。
凡因租借房屋所发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报酬受法律保护。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禁止学生在学生宿舍(公寓)区从事经商活动。
第六十五条 要爱护学校一切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注意节约水电,损坏公物者应予赔偿。
第六十六条 要维护和遵守学校的公共道德,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
学生穿戴要得体,不得仅穿内衣裤、背心、拖鞋进入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大会堂和办公场所等公共场所。
第六十七条 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在校内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六十八条 为了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学校禁止学生私自下塘、下河游泳。学生私自下河、下塘游泳,发生伤亡事故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不含课程考核)或其它集体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由班干部持已批准的假条向任课教师备案。请假30天以下,由学院学工组批准;30天以上,90天以下,由学生工作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假期期满应向批准单位及时销假。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或其它集体活动达90天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章 评比与奖励
第七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七十二条 评比与奖励按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评定办法》、《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湖南农业大学奖学金、助学金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违纪与处分
第七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参与、组织、宣传邪教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十七条 凡散发、张贴大小字报,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组织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者,给予当事人和主要组织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八条 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网站或网页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经公安机关查实确认参与贩卖、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条 对因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和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持械打人致轻伤以上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十三条 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再纠集他人报复打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学习、考核纪律,按照第三章学籍管理和《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课程考核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八十五条 根据考勤记载,学生旷课(指未经批准免听而不到课、擅自离开学校或实习地点的超假等)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每天按6学时计算):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旷课21—4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41—6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61—8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81—10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10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公共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异性、在学校教学科研等公共场所男女同居或混居一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有嫖娼卖淫行为者或教唆、帮助、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以非法手段窃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次作案价值1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100-5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次作案价值500-1000元,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次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盗窃作案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部门查证确认是偷窃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经公安部门查证确认,抢夺集体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经公安部门查证确认,抢劫或参与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对违反公共秩序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带头在公共场所吆喝起哄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往公共场所乱砸、乱抛物品,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凡作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公寓)从事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公寓)区燃放烟花、鞭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公寓)内生火和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电器设备者,除没收器具和电器设备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使国家、个人财产蒙受损失,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按《消防法》有关规定处以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有赌博行为者根据金额大小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同赌博者(含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和赌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未经批准,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学校住宿安排,阻挠学校宿舍调整,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违反其他纪律和法律、法规者,参照其他条例从严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不按规定地点张贴告示、通知、标语、启事、海报、广告等,除限期清除外,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十)私自安装广播、电视、网络设备,私自组织各种演讲、讲座和公开性宣传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校期间,私自下河、下塘游泳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二)对酗酒闹事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擅自成立社团、创办刊物和办培训班,对策划、组织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对同乡会、同学会的组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察看期内表现优秀的,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内如没有受到其它处分的,到期视为自动解除;出现应受到处分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对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九十二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学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九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十四条 处分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由所在学院提出拟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由学校发文,在所在学院公布。
(二)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由所在学院提出拟处分意见,提交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全校公布。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者,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报校长会议决定,并在全校公布。
第九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分),要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适当、手续完备。处理(分)学生要告知受处分学生当事人,处理(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不能见面的可以通过邮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监护人,或在校内张贴公布。学生处理(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湖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十九条 如遇上级主管部门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校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原管理条例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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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谨记我校校训“朴诚、奋勉、求实、创新”,在学习、生活中积极践行;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湖南农业大学对学生实施管理,以本规定、《湖南农业大学学籍处理操作规定》、《湖南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湖南农业大学选课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湖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湖南农业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课程考核系列规章,奖贷免及勤工助学系列规章、社团活动管理规章等为主体要求。
第五条 湖南农业大学的发展目标是:稳步发展本科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成人教育;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三农”、服务社会;坚持学研产结合;努力把学校建成农学学科优势明显、生物学科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学科整体水平大幅提升,拥有一批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科技创新群体和国家级创新平台,现代大学制度日臻完善、管理科学规范、校园和谐优美,办学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同类院校先进行列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本、专科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从规定的报到截止日起不得超过7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对新生有关入学要求和规定期限诸事宜在入学须知等中予以规定。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入学时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学校规(约)定的期限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持学生证到所属学院报到、注册。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4天(不可抗力事由除外)。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注册是对学籍的再确认和延续。报到时不能在7天内注册者,符合暂缓注册条件(指申请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或承诺采取其他形式的资助)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缓期期限为三个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从2004级开始实施学分制,2004级以前的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课采用选课制,选课按照《湖南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和《湖南农业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执行。跨校选读课程应经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课程考核管理条例》、《湖南农业大学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成绩管理规定》等执行。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重新选课修读。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节 辅修专业
第十八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选修学校开办的辅修专业,达到辅修专业合格要求的,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其具体规定和要求按《湖南农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 学籍异动
第十九条 学籍异动包括升级、留级、跳级、转专业、转学(转入、转出)、休学与复学、退学(自动退学、劝退)、死亡、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其他学籍转换。
第二十条 学校将课程及其对应学分按基本学制均衡安排至每个学期,每学年对应一个学业年级。每个学业年级有其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及学分组合,体现学业的不同水平,如入学第一学年相应课程及学分组合为学业一年级,基本学制为四年制的,最高学业年级为四年级。
第二十一条 以学业年级为单位,修读该专业学业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获学分在35以上者,准予正常升级;所获学分在25以上至35以下者,应予留级。
学业年级为四年级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结束学籍的仍定为学业四年级。
第二十二条 以学业年级为单位,修读本学业年级和高一学业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获学分在6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校审核,准予跳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入学后发现有身心疾病,经学校确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本科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以上的;
(二) 改变招生层次、类别的;
(三) 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由学生于开学前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院和学校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办理有关具体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未取得学籍、未注册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应经双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办理转学的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5日至20日,7月1日至15日。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可休学。学生涉及学籍处理或恶意逃避学籍处理的,学校可不批准其休学,按应处理结论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学校可劝其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校审批同意,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为便于学生学习,学期中途休学的,复学日期安排在开学初),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除保险赔付外,其他自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和事故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休学期满,学生应持休学证明向学院和教务处申请复学。
2.学校对申请复学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准复学。
3.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材料(肝炎患者须提交连续六个月肝功能化验单),并经学校医院复查。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每学年修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获学分在25学分以下的(学业四年级时,前三个学业年级累计所获学分在150以上的除外);
(二) 累计留级已达两次仍不能正常升级的;
(三) 休学期满,逾期14天不到校申请复学的;因病休学复查未康复且不愿续休的;累计休学年限超过两年,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14天不报到注册的;
(六)注册期内未注册或超过暂缓注册期限仍不符合注册条件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未请假离校连续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 应留级学生超过连续14天未到应留班级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 学校建议休学而不休学,又不能坚持学习的;
(十) 无论何种原因从取得学籍起,学生在籍时间(含休学、转学的包括转学前在籍时间)超过基本学制年限两年仍不能结业的(应征入伍者除外);
(十一) 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二)其他应当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确属无法送交本人的,学校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按《湖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被批准(核准)退学的学生,应自接到批准(核准)的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结束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不自行办理,由所在学院代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死亡、开除学籍的,一般参照退学形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专升本”、“专本沟通”等其它学籍转换及修业按照学校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非结束学籍的学生学籍异动后由学院及时按异动后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认其已获课程成绩和学分及学业年级。学生按所确认的学业年级同类学生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修业年限,从入学时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两年(含休学)。学生可在基本学制到期前一年申请毕业。
第四十四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至规定的修业最长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获学分距专业教育教学计划最低学分要求相差在5学分以下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束学籍。
第四十六条 未至规定的修业最长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结业条件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束学籍。学生也可申请不结业,作留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结业结束学籍的,学校不允许再修业和参加考试,不换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开除学籍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取消学籍的,不发给任何学习、学历等证明、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客观写实地填写、颁发学习、学历、学位等证书。
如发现并经查实学生在籍期间,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符合证书发放条件的,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核实后,学校出具同等效力的相应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长信箱、校(院)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教育,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和谐、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酗酒;不得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禁止在籍学生成立同乡会、同学会等组织。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须按《湖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学生跨校成立各种团体或者面向校外创办刊物,应报学校团委审核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邀请校外团体或个人来校举办各类课外活动需报学校团委批准,如属广告宣传或促销类活动,应同时报学校团委和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及学生社团举办学院内演讲、讲座,由学院学生工作组批准并报学校团委备案;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创办刊物,应报学校团委批准,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学生社团举办除学术活动以外全校性演讲、讲座等活动,事先应将主讲人姓名、主要内容、组织者姓名、主办时间、规模、地点等有关事项报学校党委宣传部,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学生及学生社团使用宣传橱窗应报学校团委审批。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校园内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第六十条 各类告示、通知、广告、标语等,应当张贴或悬挂在学校指定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悬挂标语应当经过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同意。对于宣传、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学校将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在校园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网络设施的,应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安装。
学生个人或社团使用学校的网络、广播、电视等设施,应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规定。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外来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须留宿者,须报学校宿舍管理中心批准,并进行留宿登记。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
严禁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异性。
严禁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
学生出入宿舍(公寓)应自觉遵守学校宿舍(公寓)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
学生宿舍(公寓)内不准私接电源,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六十三条 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入住学校指定的学生宿舍(公寓)。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租借房屋住宿。
因患有特殊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居住集体宿舍(公寓)的学生,需本人书面申请,家长书面担保,经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租借房屋住宿。
凡因租借房屋所发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报酬受法律保护。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禁止学生在学生宿舍(公寓)区从事经商活动。
第六十五条 要爱护学校一切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注意节约水电,损坏公物者应予赔偿。
第六十六条 要维护和遵守学校的公共道德,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
学生穿戴要得体,不得仅穿内衣裤、背心、拖鞋进入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大会堂和办公场所等公共场所。
第六十七条 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在校内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六十八条 为了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学校禁止学生私自下塘、下河游泳。学生私自下河、下塘游泳,发生伤亡事故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不含课程考核)或其它集体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由班干部持已批准的假条向任课教师备案。请假30天以下,由学院学工组批准;30天以上,90天以下,由学生工作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假期期满应向批准单位及时销假。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或其它集体活动达90天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章 评比与奖励
第七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七十二条 评比与奖励按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评定办法》、《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湖南农业大学奖学金、助学金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违纪与处分
第七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参与、组织、宣传邪教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十七条 凡散发、张贴大小字报,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组织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者,给予当事人和主要组织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八条 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网站或网页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经公安机关查实确认参与贩卖、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条 对因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和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持械打人致轻伤以上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十三条 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再纠集他人报复打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学习、考核纪律,按照第三章学籍管理和《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课程考核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八十五条 根据考勤记载,学生旷课(指未经批准免听而不到课、擅自离开学校或实习地点的超假等)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每天按6学时计算):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旷课21—4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41—6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61—8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81—10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10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公共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异性、在学校教学科研等公共场所男女同居或混居一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有嫖娼卖淫行为者或教唆、帮助、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以非法手段窃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次作案价值1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100-5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次作案价值500-1000元,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次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盗窃作案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部门查证确认是偷窃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经公安部门查证确认,抢夺集体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经公安部门查证确认,抢劫或参与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对违反公共秩序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带头在公共场所吆喝起哄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往公共场所乱砸、乱抛物品,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凡作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公寓)从事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公寓)区燃放烟花、鞭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公寓)内生火和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电器设备者,除没收器具和电器设备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使国家、个人财产蒙受损失,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按《消防法》有关规定处以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有赌博行为者根据金额大小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同赌博者(含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和赌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未经批准,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学校住宿安排,阻挠学校宿舍调整,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违反其他纪律和法律、法规者,参照其他条例从严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不按规定地点张贴告示、通知、标语、启事、海报、广告等,除限期清除外,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十)私自安装广播、电视、网络设备,私自组织各种演讲、讲座和公开性宣传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校期间,私自下河、下塘游泳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二)对酗酒闹事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擅自成立社团、创办刊物和办培训班,对策划、组织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对同乡会、同学会的组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察看期内表现优秀的,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内如没有受到其它处分的,到期视为自动解除;出现应受到处分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对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九十二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学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九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十四条 处分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由所在学院提出拟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由学校发文,在所在学院公布。
(二)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由所在学院提出拟处分意见,提交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全校公布。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者,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报校长会议决定,并在全校公布。
第九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分),要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适当、手续完备。处理(分)学生要告知受处分学生当事人,处理(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不能见面的可以通过邮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监护人,或在校内张贴公布。学生处理(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湖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十九条 如遇上级主管部门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校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原管理条例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一九九四年七月制订
二○○九年八月第七次修订
二○一○年八月第八次修订
二○○九年八月第七次修订
二○一○年八月第八次修订